武汉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和《市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卫通〔2025〕5号)以及《武汉医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要求,为更好地规范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协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和管理职能,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武汉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国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和《武汉医师协会章程》,结合武汉医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武汉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武汉医师协会分支机构是武汉医师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负责本行业队伍建设、行业自律、管理及开展相关活动,分支机构不另定章程。

  第四条  武汉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的命名方式原则上为:“武汉医师协会某某医师分会”或“武汉医师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武汉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团结和组织本行业的医师,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遵守武汉医师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在武汉医师协会的领导下,按规定开展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医师培训,举办医师年会;开展国内外、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三)关心、帮助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和乡村医生,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和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调查并了解本行业医师队伍的现状、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

  (五)完成武汉医师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分支机构委员会应在武汉医师协会领导下,按照分支机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分支机构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组织建设、重大活动、年度计划、经费预算等须经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武汉医师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分支机构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分支机构成立的条件

  (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临床专科分类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分类,本专科(专业)已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医师队伍,在工作定位上与其他专科(专业)不存在交叉重复,一般可成立对应的专科医师分会;涉及多学科、跨领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医疗技术及医学手段等,可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二)本专科(专业)已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形成覆盖武汉的从事本学科(专业)的医师队伍,并有对本行业发展认识深刻、有号召力、凝聚力的行业带头人和一批热心武汉医师协会工作、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骨干力量。

  (三)有能力完成分支机构的工作任务,开展本行业医师执业状况的调研,完成会员发展与服务、年会组织等工作,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专业)活动和交流的能力。

  (四)符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学发展及医学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的需要。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5-6名该行业人员提议,并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为主要发起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武汉医师协会会员作为共同发起人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成立本分支机构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等,报武汉医师协会。主要发起人和共同发起人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同时报协会审批。

  第十条  武汉医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将先征求本专业相关专家意见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武汉医师协会会员会务部将审批结果通报发起人,正式行文批复筹建。

  第十二条  由武汉医师协会组织分支机构发起人成立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人数不超过11人,在武汉医师协会领导、协调下完成筹建工作。

  第十三条  自武汉医师协会批复筹建之日起,新建分支机构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成立资格。

第四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会

  1.委员资格

      (1)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候选人所在机构需为武汉医师协会会员单位,委员中可有具代表性的基层、民营医疗机构。

      (2)原则上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武汉医师协会会员。

      (3)委员应当在本行业从事临床、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热心武汉医师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学术水平,能联系和团结广大医务工作者,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组织能力。

      (4)新任委员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已办理退休或任期不满一届(三年)的不予推荐。

      (5)因违纪违规予以处分的,处分期内不予推荐。

      (6)新建分支机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0岁,一人最多在武汉医师协会两个分支机构同时任职。

      2.委员会规模

      委员会人数可根据行业规模设定。原则上分支机构委员总数不超过50人。委员名额分配不宜集中,应当考虑不同医疗机构分布和本专业各主要领域的需要。

      3.委员会的产生

      委员人选由委员名额分配单位根据学科情况推荐,经武汉医师协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批准。委员会在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产生。委员所在科室或医院岗位有调换,由所在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进行变更。

      (二)常务委员会

      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委员必须从委员中产生。常务委员候选人应当在本地区有重要的代表性、学术地位与行业影响力。常务委员候选人由武汉医师协会与新建分支机构筹备委员会共同协商推荐。满足委员条件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原则上具有常务委员候选人资格。常务委员候选人中可有民营医疗机构的代表。常务委员会经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出席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常务委员候选人当选。

      (三)负责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常务委员1/3。同一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2人。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同时兼任武汉医师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职务。负责人必须从常务委员中产生。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并结合区域综合考虑。负责人候选人由武汉医师协会广泛征询意见后提出,在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产生,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候选人当选。

      (四)分支机构委员会设总干事1人,从委员或常务委员中产生。由拟任主任委员提名,经武汉医师协会审核同意后由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五)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支机构工作,由武汉医师协会广泛征询意见后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人选,经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武汉医师协会批准后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五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改选换届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分支机构委员会改选换届工作由武汉医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由武汉医师协会下发改选换届通知,组建换届筹备委员会并组织召开换届筹备工作会议。换届筹备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1人,由武汉医师协会与分支机构共同推荐。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提出换届筹备委员会建议名单,报武汉医师协会审批。

      (一)原则上从分支机构现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总干事中选定。

      (二)原则上每个机构选择一位成员,主委单位不超过两人。

      换届筹备委员会名单报武汉医师协会批准后,召开换届筹备工作会议,制定换届筹备方案。

      换届筹备方案内容包括:新一届委员会的规模;委员人选及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留任与补充条件;各医疗机构名额分配方案;选举办法;换届会议议程;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委员人选的产生

      (一)由换届筹备委员会根据所在行业的情况、既有委员规模等提出新一届委员会的规模、委员会组成原则和各医疗机构名额分配方案。

      委员人选应充分考虑其行业代表性和覆盖性,原则上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武汉医师协会会员,以行业内有影响力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现任科室行政负责人及以上职务者。委员中可有具代表性的基层、民营医疗机构现任科室主任或机构负责人。

      (二)新任委员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已办理退休或任期不满一届(三年)的不予推荐。因违纪违规予以处分的,处分期内不予推荐。原则上一人最多在武汉医师协会两个分支机构同时任职。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候选人和负责人候选人的推荐应当结合各单位亚专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原则上一个单位推荐负责人候选人不能超过一人。委员人选建议名单确定后,根据换届筹备委员会制定的常务委员候选人条件,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由换届筹备委员会按比例从委员人选建议名单中提出新一届常务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武汉医师协会审批。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由武汉医师协会提出负责人候选人名单。

      第十八条 原则上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十九条 武汉医师协会应当适时召开分支机构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选举方为有效,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候选人当选。选举方式可以是等额或差额选举。选举结果由武汉医师协会审核批复后生效。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完成改选换届后,同时完成党组织换届工作,负责人与武汉医师协会签订《武汉医师协会XXX分会(专业委员会)廉洁承诺书》。分支机构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经武汉医师协会批准,限期改正或调整该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或提前组织分支机构换届。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的增补、退出

      (一)成员的增补

      确因工作需要,在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后的第二年可以申请增补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一次。分支机构应当在广泛征询意见后向武汉医师协会提出增补申请和建议名单,得到批准之后召开常务委员会议或负责人会议审核通过,最后确认增补名单报武汉医师协会备案。分支机构增补常务委员,原则上候选人应是分支机构委员。分支机构增补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候选人应是分支机构常务委员。

      (二)成员的退出

      成员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分支机构的活动、不能完成武汉医师协会/分支机构交办的工作、不按时缴纳会费、无法履行委员会成员应尽的义务,或成员因岗位变更,由成员本人提出申请,经过分支机构常委会或会长会讨论通过,报武汉医师协会审批,可取消其成员资格。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武汉医师协会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经武汉医师协会审查批准,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名誉职务

      卸任的主任委员可经武汉医师协会审批后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可由新一届常委会或主任委员会推荐,经武汉医师协会审批后聘为顾问。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均任期一届,由武汉医师协会颁发聘书。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届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时,应当提前报武汉医师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得到批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将由武汉医师协会直接组织实施换届工作。

    第六章  学组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届委员会的工作需要设置亚专科医师学组和青年医师学组(以下简称学组)。

      第二十五条 学组开展活动必须在分支机构本届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未经审批不得单独招募会员。学组可根据需要适当吸收非分支机构委员人选参与活动。

      学组开展工作须遵守武汉医师协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后半年内,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本届委员会需要设立的学组,向武汉医师协会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设立。学组成员的遴选由协会和分支机构协商进行,并报武汉医师协会审批,不得单独组织选举。

      第二十七条  学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2-4人;组长单位为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组可扩大至1+8城市圈,总人数不能超过该分支机构人数。

      第二十八条 学组组员条件

      (一)为武汉医师协会会员。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本行业从事临床、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热心武汉医师协会工作,愿意为所在行业发展作出努力、献计献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广大医务工作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

      (四)组员构成应考虑单位分布,一人最多在两个学组同时任职。

      (五)青年医师学组组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二十九条  学组的组长原则上由分支机构本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者担任(青年医师学组除外),青年医师学组组长由分支机构本届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协会协商推荐产生。

      第三十条  组员不积极参加相应分支机构组织的工作、会议、活动等,视为自动退出,由分支机构上报武汉医师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分支机构工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召开年会、常务委员会议或负责人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各一次。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改选换届后一个月内须完成财务、档案、工作文档、系统账号等交接工作,以确保其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刊物编发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的设立须报武汉医师协会批准,按照武汉医师协会的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接受协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标识的设计、使用须报武汉医师协会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将组织开展的各种工作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认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及时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活动大事记、工作总结、工作简报等并报协会备案归档。

    第八章 会议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账号,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对财务工作负责,可委托专人经办相关工作,财务管理按武汉医师协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受武汉医师协会监督审查。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会议管理,按照武汉医师协会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处罚与注销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如违反《武汉医师协会章程》及上述管理规定,武汉医师协会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或不能及时改正的分支机构,武汉医师协会将视情况调整其负责人或者提前组织改选换届。

      第三十八条  根据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武汉医师协会审查后,提交武汉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按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武汉医师协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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