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武汉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WuHan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缩写为WHMD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为主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团结和组织全市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精神。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市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照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武汉市一元路1号,邮政编码:4300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调查和打击非法行医。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三)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医师的环境氛围;
(四)开展对执业医师的医学终身教育;
(五)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六)关心和帮助农村、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水平不 断提高;
(七)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八)开展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社团组织的管理经验,更好地为广大医师服务;
(九)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十)调查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十一) 努力争取和承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变更和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出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只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必须向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接受捐赠、比赛等,应在事前报市卫生和计划和育委员会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市民政局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2月11日武汉医师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